摘要:河南省某市交警事故大队委托河南华沛车辆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豫xxx微型轿车发生事故时其当事人李某1、李某2二人驾乘关系进行鉴定。河南华沛车辆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勘验情况、鉴定材料、车辆痕迹检验结果,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综合分析,做出了综合判断,鉴定出当事人(李某1)为事故发生时驾驶人,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,并得到了委托部门的认可。
豫华[2022]痕鉴字第xxx号
1.委托单位:河南省某市公安局事故大队
2.委托鉴定事项:对豫xxx微型轿车发生事故时其当事人李某1、李某2二人驾乘关系进行鉴定
3.委托日期:2022年05月15日案件鉴定材料:(1)、停放于涉案停车场的豫Qxxxxx微型轿车 (2)、停放于涉案停车场的豫Hxxxxx(豫Hxxxx挂)重型半挂货车 (3)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、现场照片等事故卷宗图文材料(复制件)(4)、委托方提供视频材料(5)李某1诊断证明书(驻马店市中心医院),住院号:xxxxxxxx(6)李某2诊断证明书(驻马店市中心医院),住院号:xxxxxxxx
4.检验方法:参照GA/T41-2019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》,并根据GA/T1087-2021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》、SF/T0072-2020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》、GA/T944-2011《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》、SF/Z JD0101001-2016《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》等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,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,结合本起事故档案图文材料对委托方委托的事项做出鉴定意见。
5.鉴定过程:(略)
7.鉴定过程图片